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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2025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6 发布时间:2025-03-31 00:00:00.0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5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启动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5年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负责人使用已有账号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项目负责人提前联系科研部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和申报权限;已有账号的项目负责人更新个人信息,完成网上申报。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具体请详看附件1申报指引),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17:30。

(三)线上审核

科研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5年4月29日17:3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评价,择优选取认定。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3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20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2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0.拟申报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受理条件1要求且经主管部门同意认为具有较大建设需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可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方式。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3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2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20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20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2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8.拟申报认定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符合受理条件1、2要求且经主管部门同意认为具有较大建设需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可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方式。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填报。

(二)项目负责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未尽事宜,请与科研部联系。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23382813,联系地址:行政楼206。


附件: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5年第一批)申报指引

2.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



科研部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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